文/周舒

在如今的电子时代,几乎人人都是网络(尤其是社交媒体)的使用者,社工也不例外。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,社工在上网时需要格外留心。针对这个新兴问题,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(NASW)专门列出了社工上网的几条小贴士,中国的社工也可作为参考。

不加服务对象为好友。社工和服务对象之间不是朋友关系。为避免专业界限不清,社工不应在网络社交媒体Facebook和LinkedIn上加服务对象为好友。《NA SW伦理守则》第1.06© 条“利益冲突”中指出,“双重或多重关系是指社工与现在或从前的案主在职业、社交、商业等领域超越了单一(工作)关系的情况”。社工在网络世界也同样要承担为避免利益冲突而避嫌的责任。

不发涉及工作或同事的负面评论。社工不应在公共场合针对自己的工作或同事公开发表负面评论,在网上也同样不应如此。社工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应牢记自己的身份,考虑可能的后果。否则,可能涉嫌违反《NASW 伦理守则》第2.01条“尊重”和第4.06条“虚假陈述”,需承担相应后果。一旦被评论的当事人在网上发现了这些不当言论,还可能举报该社工违反了伦理守则中的其他几条:第2.02条“保密”、第2.11条“针对同事的不道德行为”、第3.09 条“致力于雇主”和第4.03 条“私人行为规范”。

注意自身网络形象。当同事或案主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你的名字时, 会出现你的哪些个人信息?那些显示出的搜索结果,是你最愿意让他们看到的一面吗?若不是,赶紧尝试重新设置自己社交媒体的隐私权限吧。不过,即使是最严密的隐私设置,网站也不会且无法保证使用者的绝对隐私。因此,社工无论在网上说什么,都应谨言慎行、注意形象, 不要让案主失去了对你专业性的认可和信任。

提醒案主保护隐私。社工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网络隐私,也应及时与案主讨论网络安全问题。例如,设置了网络位置共享的案主应注意,在如社工办公室等地登录个人社交媒体账号时,有可能被网络公布个人所在地(如xx医院、xx精神健康中心等)而不慎泄露隐私;参与针对社工服务的网络评价,也可能泄露案主个人信息;在社交媒体上加社工为好友,同样会泄露案主正在接受社工服务等个人隐私。

能否搜索案主信息。这个问题在美国至今仍有争议。有人认为社工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在网上搜索案主信息,因为这是侵犯其隐私。还有人认为网络信息本来就是公开的,不存在隐私侵犯,尤其是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时刻。无论如何,在网上搜索案主信息之前,社工应先确定该搜索行为与社工服务有关,而不仅是出于好奇心;对于搜索结果对社工与案主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充分准备;考虑让案主签署个人网络信息分享授权书,并将网络引擎搜索结果纳入授权范围。

操作熟练后再使用网络工具。现在,在工作中使用网络工具已是大势所趋。需要注意的是,社工使用网络工具的基础应是社工自身技能的熟练掌握。这是基于《NASW伦理守则》第4.01(b)条“能力/ 技能”,它要求社工精通所运用的实务技能,达到并保持高水准的专业表现。另外,社工还应密切关注有利于社工服务和发展的新知识,并通过继续教育进修所需要的新技能(如网络工具的使用)。

保护交流记录与案主隐私。当社工在工作中运用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方式与案主沟通时,应充分了解可能出现的隐私泄露。这在《NASW伦理守则》第1.03条“知情同意”、第1.07条“隐私与保密性”和第1.06条“利益冲突”中均有所涉及。其中第1.07条明确指出,“社工应采取预防措施,以确保和维护通过使用电脑、电邮、传真、电话等电子或网络技术传输他人信息的保密性。社工在交流中应尽可能避免公开案主身份识别信息(如姓名)。社工有责任尽可能保护案主隐私,并告知案主电子隐私保护的风险性和局限性”。

总之,现实世界里的社工言行准则在网络世界也同样适用。实际上,当涉及法律纠纷或违背职业道德操守时,将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中的交流信息纳入审核范围的情况并不少见。因此,与案主有网络交流的社工应考虑通过其正式授权来降低可能的风险。